法律意見

常見內容

所有《僱傭條例》適用的僱員 ,不論他們擔任全職、兼職、散工、 替工或是按件計酬的工作,也不論他們的工作時數,均受《僱傭條例》的保障,並可享有以下權益和福利:

  • 工資支付的保障
  • 工資扣除的限制
  • 法定假日
  • 生育保障 (禁止僱主指派懷孕僱員從事粗重、危險或有害的工作)
  • 僱傭保障(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)
  • 僱主提供僱用條件資料的責任
  • 職工會會員不受歧視的保障等

在《僱傭條例》下,僱員如連續受僱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,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,他的僱傭合約便屬「連續性合約」。僱員若 根據「連續性合約」受僱,並且符合法例所規定的領取資格,除上 述的基本權益和福利外,更可享有:

  • 休息日
  • 法定假日薪酬
  • 有薪年假
  • 疾病津貼
  • 生育保障 (產假、產假薪酬及不得解僱懷孕僱員的保障)
  • 侍產假
  • 遣散費
  • 長期服務金
  • 僱傭保障等
  • 法定最低工資以時薪為單位,基本原則是僱員在任何工資期的工資,按他在該工資期內的總工作時數以平均計算,不得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。
  • 法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僱員,不論他們是月薪、週薪、日 薪、時薪、件薪、長工、臨時工、全職、兼職或其他僱員, 也不論他們是否按《僱傭條例》的連續性合約受僱。
  • 中高齡員工不會比較難買保險。本港保險業界已推行僱員補償聯保計劃,為未能在市面購買勞保的僱主提供後援市場,確保僱主能夠成功投購勞保。
  • 而根據香港法例第 282 章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第 40 條,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工傷補 償保險,以承擔僱主在法律(包括普通法)之下的責任,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。
  • 靈活工作安排受法律保障。僱主須受導守法例規定並履行其法律責任,包括包括《僱傭條例》、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》、《工廠及工業經營條 例》、《僱員補償條例》、《最低工資條例》、《強制 性公積金計劃條例》、《性別歧視條例》及《家庭崗位 歧視條例》等。
權益 僱員 自僱人士
享有《僱傭條例》、《僱員 補償條例》及《最低工資條 例》的僱傭權益及保障
須按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 例》相關規定作出強制性公 積金(強積金)供款

1.僱員亦可享有僱主強積金供款。

2.自僱人士須自行參加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。

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。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, 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。勞資雙方可自行訂立合適的僱傭條款及條件, 但任何僱傭合約的條款,如有終止或減少《僱傭條例》所賦予僱員的權利、利益 或保障的含意,即屬無效。

在僱員就職前,僱主必須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,包括:

1. 工資(包括工資率、超時工作的工資率及任何津貼,無論以按件、按工、按 時、按日、按週或其他方式計算);

2. 工資期;

3. 終止合約所需的通知期;及

4. 如僱員享有年終酬金,則有關年終酬金、部分年終酬金和酬金期的資料。

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,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, 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 7 天。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,須就欠 薪支付利息給僱員。

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,每 7 天可享有不少於 1 天休息日。僱主不得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,除非因機器或工廠設備發生故障或任何緊急事 故。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,必須另定休息日予僱員。另定休息日須安排在 原定休息日後的 30 天之內,僱主並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 48 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 息日的日期。

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,須作出以下的安排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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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僱主僱員雙方同意,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 30 天前後的期間內安排代 替假日給僱員。

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 如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,僱主應安排僱員於翌日放取該法定假日,惟該翌日須並非 法定假日、另定假日、代替假日或休息日。